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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12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125號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務人
資櫻數位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凱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900627157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8年1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88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900617097、0900617991、0900618069、0900618755、0900618808、0900618955、0900618961、0900618962、0900618967、0900618976、0900 619085、0900619131、0900619136、

0900627157、09 00627165、0905776271。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催繳函及欠費清單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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