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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2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296號

債權人
恩旺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尚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紅金豆貿易有限公司、李龍生即金田飾

品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蔡尚橙之簽名或蓋章。

㈡確認金田飾品行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㈢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發票或收據)。

㈣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

㈤確認紅金豆貿易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㈥確認債權人究為「太冠」或「恩旺」或「昶緯」?依客戶對帳單抬頭有這三家公司,並說明三家公司關係。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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