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0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07號
- 聲請人
- 環麗廢棄物清除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晴芸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台端公司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與正確法定代理人相符之印文。(台端聲請狀、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與經濟部登記資料不符)
二、承上,如有錯誤,請盡速與付款行庫連絡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