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4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404號
- 聲請人
- 鈤研砂布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德昌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之票據號碼是否有英文字母「FA」?(台端聲請狀所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如有英文字母,請盡速聯絡付款行庫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