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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89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899號

聲請人
新力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淑君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詳細說明票據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何人為支票最後持有人以及受款人是否已收受系爭支票)

二、請確認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票據種類欄記載合作金庫昌平分行是否有誤?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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