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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75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75號

聲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理人
張淑媚
相對人
陳世忠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世龍即盛興資源回收商行
相對人
陳世民
相對人
陳正次
相對人
陳進發
相對人
陳鐵城
相對人
陳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所有權人即被繼承人陳正一以其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9年7月22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店契約及押租金債權。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29年7月20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4.733%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正一、陳世龍即盛興資源回收商行,債務額比例:全部。嗣債務人陳世龍於⑴民國(下同)107年6月6日⑵99年9月28日⑶104年3月24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⑵300,000元⑶2,000,000元,清償日為⑴112年6月6日⑵109年9月28日⑶109年3月24日,⑴⑵⑶均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並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108年12月6日⑵108年7月28日

⑶108年6月2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3,500,006元⑵42,208元⑶315,738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陳世龍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迄今尚欠消費款89,042元及利息、違約金;雖所有權人即被繼承人陳正一於104年3月12日死亡,就系爭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相對人陳世忠、陳世龍、陳世民因分割繼承取得如附表編號1、3之不動產(編號1:三人各持分36分之1、編號3:三人各持分27分之1),相對人陳世忠、陳世民因分割繼承取得如附表編號2之不動產(二人各持分27分之1),相對人陳正次、陳進發、陳鐵城因贈與取得如附表編號1之不動產(三人各持分12分之1),相對人陳淑玲因買賣取得如附表編號2之不動產(持分27分之1),惟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登記謄本、借據、個人貸款綜合契約、信用卡申請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 臺中 │ 沙鹿區 │ 自強 │      │    1381    │ 1,394.68 │   3分之1   │
│  │      │        │      │      │            │          │(陳世忠持分 │
│  │      │        │      │      │            │          │36分之1、陳 │
│  │      │        │      │      │            │          │世龍持分36分│
│  │      │        │      │      │            │          │之1、陳世民 │
│  │      │        │      │      │            │          │持分36分之1 │
│  │      │        │      │      │            │          │、陳正次持分│
│  │      │        │      │      │            │          │12分之1、陳 │
│  │      │        │      │      │            │          │進發持分12分│
│  │      │        │      │      │            │          │之1、陳鐵城 │
│  │      │        │      │      │            │          │持分12分之1)│
├─┼───┼────┼───┼───┼──────┼─────┼──────┤
│2│ 臺中 │ 沙鹿區 │ 自強 │      │    1487    │   128.13 │   9分之1   │
│  │      │        │      │      │            │          │(陳世忠持分 │
│  │      │        │      │      │            │          │27分之1、陳 │
│  │      │        │      │      │            │          │世民持分27分│
│  │      │        │      │      │            │          │之1、陳淑玲 │
│  │      │        │      │      │            │          │持分27分之1)│
├─┼───┼────┼───┼───┼──────┼─────┼──────┤
│3│ 臺中 │ 沙鹿區 │ 自強 │      │    1488    │ 1,100.84 │    9分之1  │
│  │      │        │      │      │            │          │(陳世忠持分 │
│  │      │        │      │      │            │          │27分之1、陳 │
│  │      │        │      │      │            │          │世龍持分27分│
│  │      │        │      │      │            │          │之1、陳世民 │
│  │      │        │      │      │            │          │持分27分之1)│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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