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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監宣字第303號

陳報或報告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監宣字第303號

聲請人
陳宏偉

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陳報狀,關於相對人所

 有「動產(包含出資額)」等資料均應填載,前所陳報之財產

 清冊漏未敘明相對人於家煒企業有限公司出資額新臺幣(下同

 )600萬元及豐泰路面機械有限公司出資額650萬元之部分,故

 應重行陳報補列前開出資額;並請聲請人即監護人、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一併於陳報狀狀尾簽章。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陳湘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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