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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28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289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御閤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高豐霖、陳冠兆間本

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相對人御閤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業於108年12月30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88089188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109年3月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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