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81號
- 聲請人
- 周文釗
- 相對人
- 天鈞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明祥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4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 109年度司票字第181號│├──┬───────────┬────────┬───────────┬────────┬──┤│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到 期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新 臺 幣 │ │ │ │├──┼───────────┼────────┼───────────┼────────┼──┤│001 │106年9月1日 │163,000元 │106年10月31日 │WG5394277 │ │├──┼───────────┼────────┼───────────┼────────┼──┤│002 │108年11月16日 │17,010,000元 │ │CH6052001 │ │├──┼───────────┼────────┼───────────┼────────┼──┤│003 │106年2月7日 │520,000元 │106年5月31日 │WG5277527 │ │├──┼───────────┼────────┼───────────┼────────┼──┤│004 │106年2月7日 │11,000,000元 │106年12月31日 │WG5277526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