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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91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914號

聲請人
萬柏肉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村博
相對人
朱蕙蘭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4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9年度司票字第2914號│
├──┬───────────┬────────┬────────┬──────────┬───────┬────────┬──┤
│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  到      期      日│利 息 起 算 日│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新  臺  幣)  │(新  臺  幣)  │                    │              │                │    │
├──┼───────────┼────────┼────────┼──────────┼───────┼────────┼──┤
│001 │108年6月21日          │19,287元        │11,000元        │108年9月30日        │108年9月30日  │CH0000000       │    │
├──┼───────────┼────────┼────────┼──────────┼───────┼────────┼──┤
│002 │108年6月21日          │20,000元        │20,000元        │108年10月31日       │108年10月31日 │CH0000000       │    │
├──┼───────────┼────────┼────────┼──────────┼───────┼────────┼──┤
│003 │108年6月21日          │20,000元        │20,000元        │108年11月30日       │108年11月30日 │CH0000000       │    │
├──┼───────────┼────────┼────────┼──────────┼───────┼────────┼──┤
│004 │108年6月21日          │20,000元        │20,000元        │108年12月31日       │108年12月31日 │CH0000000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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