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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465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654號

聲請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曹訓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萬勝鴻實業有限公司、張美慧、陳萬勝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台端聲請發本票裁定之相對人萬勝鴻實業有限公司業於109年6月9日府授經商字第1090733758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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