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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47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470號

聲請人
皇冠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榮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清根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且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王清根已於民國108年5月22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本院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對其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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