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6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629號
- 聲請人
- 豐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姿儀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申通工程有限公司、謝淑敏准予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利息起算日為何?(依聲請人所檢附之本票未載到期日,惟聲請狀卻載明自〝到期日〞起算利息。況依票據法第121條第2項、第124條準用第66條等規定,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於法並無從得出「以發票日為到期日」之解釋。本件應予補正。)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