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7 日
- 原告林妤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146號聲 請 人 林妤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蕭裕興、蕭黃美珠、蕭博鴻、蕭伊玲、和宜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本票原本二張。 ㈡確認請求事項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請陳明對相對人蕭裕興、蕭黃美珠、蕭博鴻、蕭伊玲、 和宜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金額為何?及利息起訖日及利率各為何?另對相對人蕭裕興、蕭黃美珠、和宜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金額為何?及利息起訖日及利率各為何?因兩張本票發票人不盡相同)。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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