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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14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146號

聲請人
林妤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蕭裕興、蕭黃美珠、蕭博鴻、蕭伊玲、

和宜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本票原本二張。

㈡確認請求事項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請陳明對相對人蕭裕興、蕭黃美珠、蕭博鴻、蕭伊玲、和宜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金額為何?及利息起訖日及利率各為何?另對相對人蕭裕興、蕭黃美珠、和宜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金額為何?及利息起訖日及利率各為何?因兩張本票發票人不盡相同)。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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