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6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嚴陳莉蓮
- 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晨驛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604號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晨驛國際租賃有限公司、黃政凱、陳德綱、藍振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晨驛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相對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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