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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79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791號

聲請人
楊昇勳
相對人
蕭善宇
相對人
陳正輝
相對人
進億工程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徐可昕
相對人
相對人
鴻裕企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吳美慧
相對人
相對人
嘉茵實業有限公司即紅立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嘉棟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本票附表:                                                                                                           109年度司票字第6791號│
├──┬────────────┬─────────┬───────────┬───────────┬───────┬────────┬──┤
│編號│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迄  日  │年    利    率│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  臺  幣    │                      │                      │              │                │    │
├──┼────────────┼─────────┼───────────┼───────────┼───────┼────────┼──┤
│001 │106年8月31日            │708,000元         │107年2月28日          │106年8月31日至107年2月│百分之六      │                │    │
│    │                        │                  │                      │28日止                │              │     無         │    │
│    │                        │                  │                      ├───────────┼───────┤                │    │
│    │                        │                  │                      │107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 │百分之二十    │                │    │
│    │                        │                  │                      │止                    │              │                │    │
├──┼────────────┼─────────┼───────────┼───────────┼───────┼────────┼──┤
│002 │106年10月25日           │409,000元         │106年11月24日         │106年10月25日至106年11│百分之六      │                │    │
│    │                        │                  │                      │月24日止              │              │     無         │    │
│    │                        │                  │                      ├───────────┼───────┤                │    │
│    │                        │                  │                      │106年11月25起至清償日 │百分之二十    │                │    │
│    │                        │                  │                      │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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