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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726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260號

聲請人
鄭佳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蕭裕興、蕭黃美珠、蕭伊玲、蕭博鴻、

和宜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票原本1紙。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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