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6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688號
- 聲請人
- 珍食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嘉隆
- 相對人
- 老地方南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繼驊
- 相對人
- 老地方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繼驊
- 相對人
- 老地方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繼驊
- 相對人
- 好地方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珮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老地方南屯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老地方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佰壹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老地方國際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好地方寵物用品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參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 109年度訴字第501號第一審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老地方南屯有限公司負擔24/100、相對人老地方國際行銷有限公司負擔12/100、相對人老地方國際有限公司負擔24/100、相對人好地方寵物用品有限公司負擔40/100,並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聲請人預繳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950元,故相對人老地方南屯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428元(計算式:5950×24/100=1428元)、相對人老地方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714元(計算式:5950×12/100=714元)、相對人老地方國際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428元(計算式:5950×24/100=1428元)、相對人好地方寵物用品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380元(計算式:5950×40/100=2380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