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314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314號

聲請人
特騰綠的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彭益
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相對人
全盈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欽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六年度存字第一一七○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叁佰伍拾貳萬貳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106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948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如主文所示之擔保,並以本院106年度存字第1170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業已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系爭強制執行案件,且該事件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並提出取回擔保金同意書、身分證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為憑,為此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事件相關卷宗,與審視聲請人提出之事證,核與聲請意旨所載事實相符,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