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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641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641號

聲請人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昭明
相對人
長友城節能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湯顏行

人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長友城節能股份有限公司、湯顏行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相對人長友城節能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地址及相對人兼長友城節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湯顏行戶籍地址,對其等寄發如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惟均經郵務人員以「遷移不明」為由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退回信封等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長友城節能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地址設於「臺中市○○區○○街00號1樓」、相對人湯顏行之戶籍地址設於「臺中市○○區○○街00號」,又聲請人按上開地址寄送存證信函,該信函經退回,且退件信封上皆蓋有「遷移不明」文字之戳印,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存證信函及退件信封影本、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相對人戶籍謄本附卷可憑,堪認相對人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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