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9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911號
- 聲請人
- 臺灣可果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長田哲
- 相對人
- 永裕泰節能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青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永裕泰節容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永裕泰節能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