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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
    劉奐忱

  • 當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吳瑾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30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吳瑾霈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凰御國際有限公司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 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潘瑜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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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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