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30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代理人
- 吳瑾霈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凰御國際有限公司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30號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凰御國際有限公司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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