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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35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林秉暉

抗告人
帝一開發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抗告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林振義
相對人
林霙如
設臺中市○○區○○○道○段000號0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裁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月31日109年度司字第35號所為罰鍰裁定,認有不服提起抗告。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之規定,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自明。查本件抗告程序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且亦未表明抗告理由。茲依前開法條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並表明抗告理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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