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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國字第6號

國家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呂麗玉蔡嘉裕陳盈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國字第6號

上訴人
何盈慧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臺中市立西苑高級中學、臺中市政府教育局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 110年3月31日本院109年度國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6萬2020元(計算式:150萬0001元+386萬20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1,244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陳盈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國字第6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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