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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抗字第21號

酌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涂秀玲陳斐琪莊宇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抗字第21號

抗告人
周志政

相對人即

程序監理人 林淑敏諮商心理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酌定程序監理人報酬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3月31日109年度家聲字第30號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事件經本院審酌全案卷證,認原法院裁定之結果,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原裁定記載之事實及理由。

二、抗告意旨略以:程序監理人提出之閱卷費用、電話通訊費、訪談交通費部分,抗告人同意按其提出之金額計算;惟就家庭會談部分,抗告人認應以每小時新臺幣(下同)1,500元計算,且監理人聲請狀附表第7項之家庭會談費,時間為民國108年9月7日10時30分至12時,期間應為1.5小時,然相對人卻以2小時計,顯有違誤。另就陳述書撰稿部分,抗告人認應以3,000元計算其撰稿費用,故相對人所得請求之報酬應為20,850元,原審法院未審酌抗告人於期限內所提出之意見,逕自依程序監理人所提之聲請狀,酌定過於高昂之酬金,實有未洽。請求原裁定廢棄;程序監理人林淑敏得請求之報酬為20,850元整等語。

三、經查:

(一)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5,000元至38,000 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定有明文。是原審裁定相對人得請求之酬金為32,850元,尚屬合理,並於前述標準範圍中,抗告人雖稱原審裁定之程序監理人酬金過高,惟未舉證以實其說,是其主張並不可採。

(二)綜上所述,相對人既已依法執行程序監理人之職務,並提出程序監理人意見陳述書,且據提出執行事項明細足憑,是相對人請求報酬,核屬有據,原審綜合前揭各情,參酌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就酬金數額之意見,暨考量本案程序監理人進行會談訪談之次數、耗費之時間、精力及撰寫報告內容詳盡等各情,而裁定相對人得請求之報酬金額為32,850元為適當,經核尚無違誤。抗告人徒執前詞,提起抗告,指摘原審裁定違誤或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涂 秀 玲

法 官 陳 斐 琪

法 官 莊 宇 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抗字第21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酌定程序監理人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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