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財訴字第1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余宜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誌強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44,382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2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