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3號
- 原告
- 微昌室內裝修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峻瑋
- 訴訟代理人
- 張明輝
- 訴訟代理人
- 蔡琇媛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立功律師
- 被告
- 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劉振村
- 訴訟代理人
- 嚴勝曦律師
當事人間返還工程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查,原告於民國110年2月24日言詞辯論時陳稱:「((提示本院卷第159頁),對於左側注意事項第9點,有無意見?其上所載「足尺大樣」係何意?)沒有意見。足尺大樣是指何意,待與原告確認後再表示意見。」、被告訴訟代理人則表示「沒有意見。足尺大樣應該是表示要依據被證14的規格圖,至少要足尺,如有減損時再由被告決定是否減價收購。」等語,嗣原告於110年2月25日提出之陳述意見狀關於「足尺大樣」表示本件應無涉及「足尺大樣」等語,與被告於110年2月24日當庭所稱足尺大樣應該是表示要依據被證14的規格圖,至少要足尺,如有減損時再由被告決定是否減價收購等語不符,而被告於110年3月5日言詞辯論時並未到庭,本院認應讓被告就原告上開陳述意見狀所載內容有表示意見機會,因認本件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