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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
    陳學德謝長志楊雅婷
  • 法定代理人
    張嘉祐

  • 原告
    洪正璋即瀧盛餐飲店
  • 被告
    建偉冷凍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蔡宗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7號 原 告 洪正璋即瀧盛餐飲店 訴訟代理人 蘇志倫律師 被 告 建偉冷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祐 被 告 蔡宗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律師 何念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辯論終結後,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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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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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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