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9號
- 上 訴 人
- 即 原 告 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照恩
- 上訴人被上訴人與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因109年度建字第39號
- 請求工程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 為新臺幣(下同)458萬60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2804元,
-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建字第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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