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官呂麗玉、蔡美華、鄭百易
- 當事人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81號上 訴 人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燦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超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110年5月21日所為第一審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5,44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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