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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3 日
  • 法官
    李悌愷

  • 當事人
    登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劉培森建築師事務所即劉培森臺中市新建工程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85號 上訴人即 被上訴人 登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仕 上訴人即 被上訴人 劉培森建築師事務所即劉培森 被上訴人 臺中市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聰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12月27日109年度建字第85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㈠上訴人登田營造有限公司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472,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178元;㈡上訴人劉 培森建築師事務所即劉培森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10,59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497元。上開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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