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4 日
  • 法官
    廖純卿

  • 當事人
    台塑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菲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健燁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字第6號 原 告 台塑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光 訴訟代理人 魏威凱律師 被 告 菲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祺禾 訴訟代理人 葉子瑋律師 被 告 健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鼎剛 訴訟代理人 陳楷天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3月1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就原告主張受損害事證仍有疑義,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楊雯君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