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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字第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廖純卿

上訴人
健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鼎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塑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84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4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

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

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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