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3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304號
- 上訴人
- 黃許鶴即安順百貨行
- 被上訴人
- 五楠圖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榮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二日所為駁回上訴之裁定應予廢棄。
理由
一、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裁定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後,本院於109 年9 月21日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55 元,並諭知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復於109 年10月12日以上訴人未繳納裁判費為由,裁定駁回上訴,然上訴人已於109 年10月5 日如數繳納,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稽,則本院前揭駁回上訴之裁定即有未當,爰由本院自為廢棄原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