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張清洲
- 上訴人即、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寄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哲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4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哲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寄生股份有限公司因109 年度簡字第4 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15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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