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5號
- 原告
- 華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偉誠
- 被告
- 久大金屬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進聰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華將營造有限公司」及「西屯路3段158號」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華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及「西屯路3段156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