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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8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廖穗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8號

原告
有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妙真
訴訟代理人
盧怡達
被告
阿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淑英
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張嘉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3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第1頁倒數第5至6行、第3頁第4至5行、第5頁第17至18行關於「超過579,11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不存在。」記載,應更正為「超過608,072元(579,116元含營業稅5%)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不存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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