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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30號

聲請閱覽卷宗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劉奐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30號

聲請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理人
張晉嘉
相對人
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義成
破產管理人
施中川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105年度破字第17號宣告破產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本院105年度破字第17號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本件相對人)之債權人,現欲確認債務之破產程序進度與相對人之財產資料,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本票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奐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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