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30號
- 聲請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善忠
- 代理人
- 張晉嘉
- 相對人
- 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義成
- 破產管理人
- 施中川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105年度破字第17號宣告破產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本院105年度破字第17號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本件相對人)之債權人,現欲確認債務之破產程序進度與相對人之財產資料,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本票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