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2號

聲請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段奇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2號

聲請人
帝王貴族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子蕎
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律師
相對人
高盈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陳玉美

      林義雄

      蔡清榮

      林寶蓮

      陳蔡金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區分所有物管理費事件(109 年度訴字第450 號),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壹、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請求給付區分所有物管理費事件,因相對人為經撤銷登記之公司法人,然尚未清算完結,法人格仍存續,爰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貳、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第52條固有明文。惟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而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亦為同法第113 條準用第79條所明定。末按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同法第8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叁、經查,相對人業於民國89年1 月3 日經經濟部撤銷登記,有經濟部89年1 月31日經89中字第658942號函、相對人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考,揆諸前揭說明,該公司依法應行清算,並由清算人擔任清算公司之代表人。惟相對人迄未依法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陳報清算人,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 年2 月25日雄院和民字第1091000077號函在卷可佐。而相對人公司章程未規定清算人,有相對人公司章程在卷可參。則依公司法前揭規定,即應以全體股東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查相對人公司尚有股東林陳玉美、蔡清榮、林寶蓮、林義雄、陳蔡金玉,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附卷可佐,相對人既有清算人可以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於法即有未合,不應准許。

肆、據上,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