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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27號

返還不動產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廖純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27號

原告
賴清忠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被告
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6 萬8,000 元(計算式: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96,000元×58平方公尺=5,56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 萬6,14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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