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27號
- 原告
- 賴清忠
- 訴訟代理人
- 詹漢山律師
- 被告
- 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永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6 萬8,000 元(計算式: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96,000元×58平方公尺=5,56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 萬6,14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