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35號
- 原告
- 有富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武順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力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9 年度司促字第10025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40,00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9,01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8,51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