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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60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楊雅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60號

原告
永全食品器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金葱
訴訟代理人
林聖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萊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5,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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