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52號
- 原告
- 張啟源
- 被告
- 張定國
- 被告
- 子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啟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第77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因分割所受之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18,776 元(計算式:973.49平方公尺×13,200元/ 平方公尺×81/216=4,818,776 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7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