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29號
- 原告
- 興凱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明毅
- 訴訟代理人
- 陳以蓓律師
- 被告
- 美琦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瑞斌
- 被告
- 永琦百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瑞斌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二項所載,分別為美金36,416.16元、38,332.8元及新臺幣1,135,440元,而依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09年6月1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之現金賣出匯率30.195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392,485元{計算式為(36,416.16+38332.8)30.195+1,135,440=3,392,485,元以下四捨五入},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66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