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47號
- 原告
- 泰景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清吉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太裕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12791 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08,937 元,
應繳裁判費56,5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56,0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