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59號
- 原告
- 蔡志文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蕭志明、劉淑芬、凱麗詩國際有限公司、雅曼妮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06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萬57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52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