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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2 日
  • 法官
    楊忠城

  • 當事人
    蔡志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59號 原   告 蔡志文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蕭志明、劉淑芬、凱麗詩國際有限公司、雅曼妮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 字第1206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萬57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52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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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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