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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80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王奕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80號

原告
伍珍穀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東城

上原告因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對被告宗煜冷凍工程有限公司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2,97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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