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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8 日
  • 法官
    蔡嘉裕
  • 法定代理人
    陳俊元

  • 原告
    種籽地產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9號 原   告 種籽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宥諭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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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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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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