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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9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9號

原告
種籽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宥諭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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