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24號
- 原告
- 王弘宇
- 被告
- 蘇琇姃
- 被告
- 陳勇志
- 被告
- 陳俗宏
- 被告
- 陳宥安
- 被告
- 陳建南
- 被告
- 陳三貴
- 被告
- 勝興資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素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琇姃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訴請分割之系爭台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權利範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0,820元(計算式:2522×13500×3662÷97344=1280819.7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