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49號
- 原告
- 崇隆重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佰鋒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6,3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及被告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